附件1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G0001-2012)
第1號修改單
一、將1.1修改為:目的
“為了加強鍋爐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二、將1.2修改為: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特種設備目錄》所定義的固定式(注1-1)承壓蒸汽鍋爐、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以及以余(廢)熱利用為主要目的的煙道式、煙道與管殼組合式余(廢)熱鍋爐。”
三、將1.3修改為:不適用范圍
“本規程不適用于以下設備:
“(1)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小于30L的蒸汽鍋爐;
“(2)額定蒸汽壓力小于0.1MPa的蒸汽鍋爐;
“(3)額定出水壓力小于0.1MPa或者額定熱功率小于0.1MW的熱水鍋爐;
“(4)額定熱功率小于0.1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
“(5)為滿足設備和工藝流程冷卻需要的換熱裝置。”
四、將1.4.3修改為: C級鍋爐
“(1)蒸汽鍋爐,p≤0.8MPa,且V>50L(V為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下同);
“(2)熱水鍋爐,p<3.8MPa,且t<120℃;
“(3)氣相有機熱載體鍋爐,0.1MW≤Q≤0.7MW;液相有機熱載體鍋爐,0.1MW≤Q≤4.2MW。”
五、將1.4.4修改為: D級鍋爐
“(1)蒸汽鍋爐,p≤0.8MPa,且30L≤V≤50L;
“(2)僅用自來水加壓的熱水鍋爐,且t≤95℃。”
二十四、將13.3.4修改為:“13.3.2 排污管與排污閥連接
“鍋爐排污管與排污閥可以采用螺紋連接。”
二十五、將13.4(1)(2)修改為:
“(1)鍋爐可以不設獨立的鍋爐房,蒸汽鍋爐安裝位置應當與非操作人員有效隔離;
“(2)鍋爐不需要安裝告知,并且不實施安裝監督檢驗;”
二十六、將13.5修改為:定期檢驗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對鍋爐的安全狀況進行自行檢查。”
二十七、將13.6(1)修改為“鍋爐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
將13.6(4)修改為“鍋爐操作人員不需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但應當根據本規程13.4(3)的規定經過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