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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小餐飲登記管理辦法》印發

2024-01-08 16:54:44 來源: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閱讀量:990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公共服務局:
 
  經省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新修訂的《河北省小餐飲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
 
  (信息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河北省小餐飲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小餐飲登記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小餐飲登記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餐飲,是指具有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面積不足50平方米,經營規模小、經營條件簡單,未達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條件,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第四條  開辦小餐飲應當取得小餐飲登記證,未取得小餐飲登記證的,不得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
 
  第五條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小餐飲登記管理工作。
 
  設區市行政審批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轄區內小餐飲登記管理工作。
 
  縣(市、區)行政審批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小餐飲登記部門)統一管理和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小餐飲登記工作。
 
  縣(市、區)行政審批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委托下放辦理小餐飲登記的,應當確保受委托部門具備依法實施小餐飲登記工作的能力,保障小餐飲食品安全。
 
  第六條  小餐飲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分別取得小餐飲登記證。
 
  第七條  小餐飲登記證電子證書與紙質小餐飲登記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小餐飲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應當在從事網絡經營活動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小餐飲登記部門報告。小餐飲登記部門應當在小餐飲登記管理平臺記錄報告情況。
 
  小餐飲經營者已經取得登記許可,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不需要另行備案。
 
  第九條  申請小餐飲登記證,應當如實向所在地小餐飲登記部門申請登記,提交有關材料,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小餐飲登記證。申請人有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得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小餐飲登記證。
 
  第十條  開辦小餐飲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配備有效的加工、冷藏、洗滌、消毒、防塵、防蠅、防鼠、防蟲、通風、照明和處理廢水、油煙以及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二)食品處理區應設置與加工經營品種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分開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三)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并保持個人衛生;
 
  (四)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和售貨工具;
 
  (五)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七)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小餐飲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采購食品原料及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記錄、留存相關信息,保證食品來源可追溯;
 
  (二)餐用具清洗、消毒設施運轉正常,向消費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飲具,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餐具飲具;
 
  (三)用于加工生、熟食品的刀具、案板應當區分使用,并標識明顯;
 
  (四)原料、半成品、成品分開存放,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清洗、貯存,防止交叉污染;
 
  (五)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體檢,符合健康體檢要求;
 
  (六)不得經營生食類食品、自制冷加工糕點、自釀酒、自制以生鮮乳為原料的飲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七)不得采購、存放和使用亞硝酸鹽,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規定,專區或專柜存放,專人保管。
 
  第十二條  申請小餐飲登記,應當按照小餐飲實際經營情況選擇經營項目,經營項目可以復選。
 
  小餐飲經營項目包括: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等。從事冷葷類食品制售的,應當在冷食類食品制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第十三條  小餐飲經營者從事現榨果蔬汁、果蔬拼盤、植物性冷食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食品簡單制售的,對預包裝食品進行拆封、裝盤、調味等簡單加工制作后即供應的,可在專用操作區內進行。供應冷葷類食品等高風險食品制售的應設置相應的操作專間。
 
  第十四條  小餐飲經營者宜采用“明廚亮灶”方式,公開食品加工制作過程,公示食品主要原料、添加的食品添加劑等信息。
 
  第十五條  申請小餐飲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小餐飲登記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經營者身份證明復印件(能夠實現網上核驗的無需提交);
 
  (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能夠實現網上核驗的無需提交);
 
  (四)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等保證食品安全的制度目錄清單;
 
  (六)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選擇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應當提交告知承諾書。
 
  第十六條  小餐飲登記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登記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登記申請,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第十七條  小餐飲登記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由符合要求的不少于2人的核查人員進行現場核查?,F場核查人員進行現場核查時,應當當場出示有效執法證件,記錄現場核查情況,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現場核查報告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八條  小餐飲登記部門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登記決定,同時向申請人發放小餐飲登記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  小餐飲登記證發證日期為登記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3年。需辦理臨時登記證的,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
 
  小餐飲經營地點或者場所改變的,應當重新辦理小餐飲登記證。
 
  第二十條  小餐飲登記部門認為小餐飲登記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小餐飲登記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小餐飲登記部門在作出登記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小餐飲經營者申請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小餐飲登記證的,小餐飲登記部門應當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小餐飲登記部門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發放小餐飲登記證后,應當及時將小餐飲登記結果通報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屬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登記部門作出準予登記決定日期后3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核查,并在核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現場核查信息推送至小餐飲登記部門。
 
  經核查,申請人承諾內容與現場核查情況不符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時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依規予以查處,書面告知小餐飲登記部門依法撤銷登記決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門。
 
  第二十二條  小餐飲登記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到原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證。
 
  第二十三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餐飲登記變更申請書;
 
  (二)小餐飲登記證原件(未取得紙質登記證的可不提交);
 
  (三)經營者身份證明復印件(能夠實現網上核驗的無需提交);
 
  (四)與變更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五)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營場所布局流程、主要設施發生變化的,原登記部門應當以變更內容為重點進行現場審核。
 
  第二十四條  原登記部門準予變更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證,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登記部門作出變更登記的日期,有效期與原登記證一致。
 
  第二十五條  申請延續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餐飲登記延續申請書;
 
  (二)小餐飲登記證原件(未取得紙質登記證的可不提交);
 
  (三)經營者身份證明復印件(能夠實現網上核驗的無需提交);
 
  (四)原經營場所、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內容有變化或者無變化的說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小餐飲延續登記時,經營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對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七條  原登記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當場或者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頒發新證。有效期自準予延續登記之日起計算,登記證編號不變。
 
  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小餐飲登記證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原登記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餐飲登記證補辦申請書;
 
  (二)經營者身份證明復印件(能夠實現網上核驗的無需提交);
 
  (三)書面遺失聲明或者受損壞的小餐飲登記證原件(未取得紙質登記證的可不提交);
 
  (四)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補辦的小餐飲登記證,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登記證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條  使用小餐飲登記證電子證書的,可登錄許可系統自行下載電子許可證,無需申請補辦流程。
 
  第三十條  小餐飲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活動,登記證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到原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小餐飲經營者申請注銷小餐飲登記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餐飲登記證注銷申請書;
 
  (二)經營者身份證明復印件(能夠實現網上核驗的無需提交);
 
  (三)小餐飲登記證原件(未取得紙質登記證的可不提交);
 
  (四)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記部門應當注銷小餐飲登記證:
 
  (一)小餐飲登記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小餐飲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小餐飲登記證依法被撤回、撤銷、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小餐飲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小餐飲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
 
  (六)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小餐飲登記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小餐飲經營者違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依法吊銷小餐飲登記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小餐飲登記部門注銷登記證。
 
  第三十四條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全省小餐飲登記證樣式。小餐飲登記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餐飲登記證的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小餐飲登記證編號由13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從左至右依次為:經營主體業態代碼“2”、2位省級行政區域代碼、2位地市行政區域代碼、2位縣(市、區)行政區域代碼、6位順序碼(自000001起始)。
 
  第三十六條  小餐飲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小餐飲登記證,公示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獲取電子登記證的,應當自行打印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
 
  小餐飲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小餐飲登記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第三十七條  對已辦結的小餐飲登記事項,小餐飲登記部門應當將辦理登記的有關材料及時歸檔。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小餐飲登記的,由小餐飲登記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小餐飲登記。
 
  第三十九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定,對小餐飲經營條件保持情況、食品加工操作過程等內容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其規范經營。
 
  第四十條   對小餐飲經營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小餐飲登記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小餐飲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冀食藥監規〔201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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