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的管理,規范抽樣檢驗行為,提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規范》等規定,結合徐州市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實際,市局制定了《徐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評價管理辦法》。
一、編制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規范》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開展、監督指導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的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于食品抽檢的計劃、抽樣、檢驗與結果報送、復檢和異議、核查處置及信息發布、法律責任等都有嚴格規定。
為了保證食品抽樣檢驗程序合法、科學、公正、統一的執行,加強全市食品安全承檢機構管理,規范承檢機構的抽樣檢驗行為,確保食品抽檢工作質量,決定制定承檢機構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3、《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規范》
4、《江蘇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2023年食品全抽檢監測數據退修工作方案的通知》(蘇市監食檢函[2023] 49 號)
5、《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江蘇省食品安全承檢機構延伸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蘇市監食檢函[2022]169號)
三、制定過程
在文件起草過程中向市局業務處室、縣(市)區局及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發函征求意見建議,并通過在局網站發布公告的形式對外公開征求意見建議。2024年5月22日組織召開有局各食品抽檢相關處室主要負責人、相關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負責人參加的專家座談會,對文件進行商討。在充分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建議、扎實開展專家論證和持續修改完善的基礎上,通過局長辦公會審議研究,形成了《徐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評價管理辦法》。
四、主要內容
本辦法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對制定目的、適用范圍等內容作出規定。
第二部分主要對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的工作作出具體要求。
第三部分主要是對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從日常工作質量和業務能力兩個方面的評價辦法及結果運用作出規定。
同時附有日常工作質量評價評分標準、盲樣評價檢查記錄表、結果報告單、現場檢查評分表、現場檢查確認單、報告評價表等,明確了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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