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貴州省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建設,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近日,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了《貴州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為更好理解和實施《實施細則》,現解讀如下。
一、《實施細則》的出臺背景
綠色制造是推動工業綠色發展的重要抓手,推動制造業綠色化發展是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的重要內容。《“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工信部規〔2021〕178號)、《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工信部聯節〔2022〕88號)、《關于加快推動制造業綠色化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節﹝2024﹞26號)、《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24〕13號)等文件的出臺,進一步推動了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建設。
貴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低碳發展工作,2024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持續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工業綠色低碳發展相關政策和規劃,根據《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研究制定了本《實施細則》。
二、《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6章31條。第一章總則,包括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給出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的定義,以及省級、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第二章培育要求,提出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綠色制造單位培育、政策宣傳解讀等方面的工作要求,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當符合的條件。第三章創建程序,明確了綠色制造的評價要求、綠色制造名單申報的時間要求和審核方式。列舉了優先推薦的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符合的情形。第四章動態管理,明確填報動態管理表的時間,移出綠色制造名單的情況。第五章配套機制,提出與綠色制造相關的扶持和指導政策,第三方機構和綠色制造單位的相關要求。第六章附則,明確解釋權和實施日期。
三、梯度培育對象的條件和要求
一是培育對象應當符合的條件。綠色工廠應是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符合《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一款相關標準要求。綠色工業園區應是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開發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發布開發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開發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符合《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相關標準要求。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是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符合《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三款相關標準要求。
二是不支持開展綠色制造申報的情況。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開發區(含開發區內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四、梯度培育的工作流程
一是制定計劃。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開發區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計劃,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要求,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
二是組織申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年度開展省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申報工作,具體申報時間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市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申報時間由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三是開展評價。企業、開發區可采取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的方式,按照《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24〕13號)及相關標準、指南要求編制評價報告,完成評價后通過綠色發展管理平臺提交評價報告。
四是市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確定和推薦。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確定和公布市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并在市級綠色制造單位中遴選一批推薦申報省級綠色制造單位。具體推薦時間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五是省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確定和推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推薦申報省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材料進行審核,經充分征求省級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稅務等主管部門意見以及公示后,確定和公布省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將具有代表性和引領性的省層面綠色制造單位通過綠色發展管理平臺推薦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六是對綠色制造名單實施動態管理。國家、省、市層面綠色制造單位應于每年4月15日前通過綠色發展管理平臺填報動態管理表,上報年度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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