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農業農村廳、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財政廳聯合發布了《福建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旨在進一步加大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實施方案》適用于除廈門市外的福建省各市、縣(區)。2024年6月17日之后提交的農機報廢補貼申請按本方案實施。
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包含各級政府財政供養的國家公務人員、事業單位干部職工。
補貼種類
報廢補貼農機種類共15類,一是長期實施的9類:拖拉機、
播種機、
聯合收割機(含糧棉油糖等作物聯合收割所用機械)、水稻插秧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機動噴霧(粉)機、機動
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二是實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的6類:谷物(糧食)干燥機、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自走式旋耕機、田間搬運機、農機作業監測終端、育秧(苗)播種設備。
報廢條件
報廢補貼農機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主要部件齊全。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且主要部件齊全,各類報廢農機主要部件將另行制定公布。二是來源清楚合法。有牌證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上信息須與機主信息、擬報廢農機信息一致。其他農機(含無法提供牌證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須來源清楚合法且歸屬機主所有。三是達到年限或其他條件。達到使用年限的農機(各類報廢農機使用年限將另行制定公布),或未達到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或技術落后的農機,具體可由農機回收企業認定。
補貼標準
農機報廢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廳、農業農村廳測算分配。報廢補貼資金不足的縣(市、區),可使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實施報廢補貼。 2024年12月31日前,報廢補貼資金優先使用2024年超長期特別國債及配套資金,資金中超長期特別國債承擔比例為85%、我省承擔比例為15%,用完后可以使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2024年超長期特別國債及省級配套資金將收回。
回收企業
報廢農機回收拆解企業包括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依據相關規定確定公布。承擔過上一輪農機報廢補貼的回收企業,可繼續有效。回收企業具體名單可咨詢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
注:本文由農機網(www.nongjx.com)整理發布,資料來源:福建省農業農村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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