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征求《徐州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知
為加強徐州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防范化解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風險,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起草了《徐州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請于2025年2月24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1.電子郵箱:xzssab@126.com
2.通信地址:徐州市新城區新安路11號
3.聯系人:李克強
4.聯系電話:0516-69859219
徐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徐州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及時消除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風險,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徐州市行政區域內舉辦、承辦農村集體聚餐活動,應當遵循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堅持地方政府負總責、屬地監管部門各負其責、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工作原則,實行申報登記、現場指導、備案培訓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對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負責。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可通過簽訂食品安全協議的方式,明確各自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落實管理責任,強化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應急處置,保障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加強食品安全和制止餐飲浪費的宣傳教育,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時堅決制止農村集體聚餐浪費行為。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檢查、指導和管理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員隊伍,組織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做好記錄,建立農村集體聚餐從業人員檔案,對人員的體檢、培訓、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情況等向社會進行公示,及時報告并協助處置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倡導崇尚科學、移風易俗、文明聚餐、厲行節約的社會風氣。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相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聚餐信息的收集、登記、報告、管理、指導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等工作。
第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明確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采購和貯存、加工過程控制、食品留樣等基本要求,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進行業務指導,協助各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及加工制作人員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督促醫療機構做好食物中毒救治和相關信息報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的監測。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其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履行與農村集體聚餐有關的食品安全監管和業務指導工作。
第八條 鼓勵各地設立相對固定的農村集體聚餐集中操辦場所,配備相應設施設備;鼓勵和支持成立農村集體聚餐自律組織,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 申報與指導
第九條 農村集體聚餐實行報告登記制度。就餐人數在100人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活動,舉辦者和承辦者應提前3天向村(社區)食品安全信息員報告和登記。舉辦者與承辦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品安全責任。不足3天的,應在確定舉辦時間后的3小時內報告。
第十條 食品安全信息員對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的申報進行審核、登記,告知食品安全事項,進行食品安全風險提示。舉辦者應做出食品安全承諾。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信息員應及時將申報登記信息報告轄區村(居)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信息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派人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人員作為指導人員,應根據農村集體聚餐規模,采取現場指導方式,開展食品安全審查指導任務。
食品安全信息員負責本轄區就餐人數在100人至300人農村集體聚餐的審查指導任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派人員會同轄區食品安全信息員負責就餐人數在301人至500人農村集體聚餐的審查指導任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派員開展就餐人數在501人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的審查指導任務。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信息員可以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派人員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開展指導工作。
第十四條 指導人員對農村集體聚餐進行現場評估和指導,對現場評估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指導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勸誡停辦聚餐活動。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派人員歸集整理本轄區農村集體聚餐相關資料,歸檔備查。鼓勵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農村集體聚餐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承辦者管理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要主動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食品安全信息員申請備案,填寫并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健康合格證明復印件、主要衛生設施設備清單等材料。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有服務團隊的,團隊其他從事食品加工制作成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健康合格證明復印件一并提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派人員負責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備案信息的匯總、建檔。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應持有效健康證和培訓證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及其團隊人員)健康體檢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鄉鎮(街道)衛生服務機構具體負責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及其團隊人員)的健康體檢工作。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通過網站、張貼告示等方式向社會公示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備案登記、體檢、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依法經營等情況。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跨鄉鎮(街道)承接農村集體聚餐的,活動所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其經營情況通報其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四章 聚餐過程要求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聚餐加工制作和用餐場所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宜選在室內,布局合理。臨時搭建加工和用餐場所的,應選在地勢較高、地面平坦安全的場所,并設有相應的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施。加工和用餐場所應遠離禽畜圈舍、廁所、垃圾堆、沼氣池等污染源,不得存放農藥、鼠藥、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質,及時進行清掃、消毒,整個聚餐活動過程應保持環境整潔。聚餐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或承辦者,應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市場采購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索取購貨憑證。
第二十二條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食品應分類存放于清潔、干燥的室內場所,需冷藏條件下保存的食品應及時冷藏。
第二十三條 應當配備與加工制作食品及原料相適應的食品貯存、餐廚具及
消毒設備設施。廚具、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分類分開擺放和使用,使用后應及時洗凈、消毒,保持清潔。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使用的一次性餐具應當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規定要求。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或承辦者必須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蔬菜、肉類、水產品應分類清洗。熱食類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應及時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熱食類食品必須再次充分加熱后方可食用。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農村集體聚餐自辦宴席達不到專間要求的,不得提供冷食類食品和生食類食品。
第二十五條 聚餐食品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留樣,使用非統一供應居民生活用水的應對用水進行留樣。
第二十六條 鼓勵農村集體聚餐進入固定場所經營。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根據實際,設立農村集體聚餐相對固定的操辦場所;在集中居住區和居民小區建設過程中,倡導配套建設農村集體聚餐操辦場所;在相對固定的操辦場所配備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基本設施設備。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為農村集體聚餐提供操辦場所;鼓勵證照齊全、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的餐飲服務單位組織專門班子承辦農村集體聚餐活動。
第二十七條 倡導婚喪嫁娶等紅白喜事從簡聚餐,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或承辦者應按實際需要采購食品,承辦者要科學配置菜單,在食品加工制作過程中做到物盡其用,避免浪費。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農村集體聚餐納入本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責任分工,規范報告、調查和處置程序,細化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適時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應急預案及時開展處置。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于含義:
(一)農村集體聚餐,指在農村和城鄉結合部等地區,群眾自發組織的、在餐飲服務單位以外場所舉辦的100人以上(含100人)參加的各類群體性聚餐活動。
(二)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指組織、發起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個人、家庭、團體、單位等。
(三)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指為農村集體聚餐活動提供餐飲服務的組織、餐飲服務單位、廚師、幫工等。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承辦者違反有關餐飲管理的法律法規,按照其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鼓勵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揮保險他律和風險分擔作用。
第三十二條 鼓勵成立農村流動廚師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依法、誠信開展農村集體聚餐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與有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四條 少數民族、宗教場所舉辦集體聚餐活動的,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徐州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編制背景
為加強我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及時消除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風險,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的通知>(蘇市監辦函〔2024〕66號)、《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于進一步強化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5〕2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蘇食安辦〔2016〕5號等規定,結合徐州市農村集體聚餐工作實際,市市場監管局制定了《徐州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三十四條,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對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及職責等內容作出規定。
第二部分主要對申報及指導作出規定。
第三部分主要對承辦者管理職責作出規定。
第四部分主要對聚餐過程要求作出具體要求。
第五部分主要對應急處置作出具體規定。
第六部分為附則,主要對相關概念作出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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